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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峥嵘:《建规》3.4.1、3.5.2条文中关于防火间距减少和不限的问题,确有不够严谨之处,导致较多争议和疑惑,本文建议,仅供参考!
一、《建规》3.4.1第2款中,提出“其防火间距不限,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”,但没有表明甲类厂房与其他类别厂房的防火间距要求,是否可以不限?满足此条要求的乙类厂房,是否防火间距可以不限?
答:虽然本条文的表述不太明确,但本条后述有要求“甲、乙类厂房(仓库)不应与本规范第3.3.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”,可知,甲类厂房不能与其他建筑贴邻,因此,甲类厂房与其他厂房也可参考“不应小于4m”的要求执行。同理,虽然前面没有明确乙类厂房与其他厂房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,但受本要求限制,建议乙类厂房参考甲类厂房,满足“不应小于4m”的要求。
二、《建规》条文3.4.1第3款中,提出“甲、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;丙、丁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”,没有提示甲乙类厂房和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,怎样确定?
答:建议从严要求,甲乙类厂房与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,当满足本条减少的要求时,参照甲乙类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6m。
答:结合3.4.1第2款“甲、乙类厂房(仓库)不应与本规范第3.3.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”的要求,以及3.5.2的相关图示,可知,3.5.2第2款的防火间距不限,不包括乙类仓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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