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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峥嵘:酒精度为38°及以上的白酒储存,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储藏容器的容量及储藏方式相关,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场所(包括超市等),经营存放瓶装白酒并不违反规范要求。
问题1 :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3.1.3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,将酒精度为38°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归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,那么,对于商店及其仓库储存白酒的情况,是否属于甲类场所?
问题2: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5.4.2要求,民用建筑内不得经营、存放和使用甲、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,商店建筑中白酒的存放和销售是否违规?
解答:
酒精度为38°及以上的白酒储存,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储藏容器的容量及储藏方式相关:
1、以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的白酒库、人工洞白酒库、白酒储罐区、食用酒精库、食用酒精储罐区等,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。
2、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1项。
据此,商店及仓库储存的瓶装白酒,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(1项),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场所(包括超市等),经营存放瓶装白酒并不违反规范要求。但是,商店(商场、超市)等场所仅可以存放销售必需的产品,存放区域应满足相关建筑防火要求。对于较大量贮存的库房性质的存放区域,应按丙类(1项)仓库场所处置,应放置的独立建造的仓库建筑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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